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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处刑

2001-0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这固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况且在实践中大多连三年以下也不判,因为按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亲属为了获得较多的赔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

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法制日报》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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